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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楼市再出大招,30年前楼市政策重出江湖!

中国经济网  2017-09-06 09:37

[摘要] 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30年后再次祭出土地划拨制度!

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30年后再次祭出土地划拨制度!

土地划拨制度

土地划拨,顾名思义,就是计划拨付的,没有经过市场拍卖流程,免除土地出让金的一种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和一般有偿出让方式相比,土地划拨主要区别有两点:

1、划拨土地没有土地出让金,只有补偿、安置等费用;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划拨方式只能用于四种用途:

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及特殊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供应、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与以往的土地划拨政策相比,此次政策变化的是,将“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用地”纳入土地划拨范围。

为何突出将租房单列呢?

很明显,今年和此前最为不同的变化就是在租赁方面。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解读时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租赁。而深圳自198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颁布实施后,特区国有土地统一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划拨,改为协议免地价供应。此次恢复划拨方式供地,是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民生用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确保公共服务及产品尽可能地惠及广大群众。

无独有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方案》提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定批在北京(楼盘)、上海(楼盘)、沈阳、南京(楼盘)、杭州(楼盘)、合肥(楼盘)、厦门(楼盘)、郑州(楼盘)、武汉(楼盘)、广州(楼盘)、佛山(楼盘)、肇庆(楼盘)、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当时,大家都纳闷,为何没有深圳?

没想到,深圳直接抛出一重磅政策。此前上海市接连拍出只租不售,用于租赁用途的土地,基本上就是按照成本价出让的,受让方全都是国有企业。这种模式可以说是定向出让。

深圳此次直接采取划拨的方式,其实相较于上海更为直接和痛快,完全省去了流程和“形式”上的土地出让金,可以说在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上更为彻底,也让最终的租赁成本更低。

租房者的春天来了?

2017年可谓是租赁时代元年,和主要城市都在积极的探索租赁市场,各地不断的有文件出来,保证出租房数量大幅度增加, 让租金尽量下降。

当前,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但租赁市场发展仍处起步阶段,市场发展空间广阔。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5亿,当前每年新毕业大学生700万左右,以新毕业大学生、农业转业人口等为主的新市民成为租房主体。流动人口中近七成会选择租住私房解决居住问题,但租房规模份额仅占不到6%,而发达国家如美国,租房份额占比高达五成。

从购到租,不仅意味着中国在住房供应体系方面开始“补短板”,也是调控思路的重大转变——从以往的侧重调控房价,转移到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居住需求,从而让短期调控政策转变为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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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改租”实施细则未明朗,率低、资金回流慢,开发商仍在观望

如今,在京沪两地“奄奄一息”的“商改住”,似乎在租赁市场上找到了以“商改租”形态“复活”的政策依据。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称,此前上海市在一些商办类项目的地块规划上存在欠妥的情况,导致商办类项目在该区域没有需求而无人问津,开发商只得转而开发“类住宅”,政府不能完全将此后果抛向市场,提出“商改租”也算是政府承担起部分责任,为此类地块寻找一个“出路”。

万科旗下一些在建的商业办公项目此前与我们联系不多,最近不少产品经理密集地找上门来,寻求与泊寓的结合点。”北京泊寓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羽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近一个月以来她经常被万科旗下商办类项目经理“打搅”,尽管泊寓所在的长租行业已被万科视为优先发展方向,但她还是有突然被“重视”的感觉。

这都源于近日多个城市出台的有关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即“商改租”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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