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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新政:二套首付50%+三套停贷

南宁住房公积金网  2017-04-24 11:44

[摘要] 2017南宁公积金新政:暂停异地贷款+二套首付50%+三套停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1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四、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五、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六、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七、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八、进一步加强对首付款资金真实性的审核工作。
各受委托银行应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资金的真实性,杜绝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潜在风险的购房行为。

九、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十、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联网查询工作力度,开通快捷协查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

十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实施后,此前凡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1、申贷条件:

调整前:连缴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连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2、首套首付比例

无变化:首套首付20%,贷款额度为60万元

3、二套首付比例

调整前:二套首付比例30%,贷款额度60万元

调整后:二套或二次申请,首付比例50%;贷款额度45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公积金利率的1.1倍。)

4、第三套:

无变化:停贷

5、异地贷款政策

调整前: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城可异地贷款

调整后:暂停异地贷款

 

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及条件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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